(2015年12月18日锡盟人大工委2015年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密切锡林郭勒盟人大工作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组织公民旁听工作办法》,结合工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旁听锡林郭勒盟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工委会议),由人大工委办公厅根据工作安排和需要,提出建议,经人大工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公民旁听工委会议,每次不超过5人。
第三条 工委会议安排公民旁听时,由盟人大工委办公厅在会议召开10日前将公民旁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通过《锡林郭勒日报》以及锡盟政务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盟居住满两年的中国公民,可以根据公布的旁听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旁听工委会议。
第五条 申请旁听的公民,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人大机关报名登记。锡林浩特市公民申请旁听的,直接到盟人大工委办公厅报名登记。其他旗县市(区)申请旁听的公民,到其所在旗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络办)办公室报名登记。旗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络办)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于工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名单书面传盟人大工委办公厅。
第六条 盟人大工委办公厅对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核,对符合旁听资格的公民发放旁听证。
第七条 旁听公民应当持旁听证按要求参加旁听。旁听公民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在会外向盟人大工委办公厅书面提出,由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视情况进行反馈。
第八条 旁听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旁听公民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