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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主题”普法宣传——民族团结主题月】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2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1年1月2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廉 素

各位代表:

我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内蒙古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中,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对我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首先,制定这部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先后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为我们做好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定这部条例,就是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新思想、新战略、新要求,全面体现到我区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工作中,把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其次,制定这部条例是全面加强和改进内蒙古新时代民族工作的迫切需要。内蒙古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但长期以来我区民族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挑战。需要树立强烈的问题导向,正视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全面开创新时代我区民族工作的新局面。制定这部条例就是因应内蒙古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提出更有针对性的举措,推动内蒙古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辉煌。

第三,制定这部条例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迫切需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才能为我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密不可分,在法治轨道上处理民族事务,民族团结才能具有最可靠的保障。我区过去涉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往往针对某一特定领域,缺乏系统性、综合性、完整性。因此,制定一部权威、系统、全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立法工作,2020年初即将条例确定为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年度审议立法项目。2020年9月22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自治区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会议期间,石泰峰书记召开专题会议,就条例制定修改工作作出部署。石泰峰书记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条例制定工作,为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奠定法治基础。条例成熟后,要及时提交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为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做好立法准备。

按照党委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作为2020年重要立法项目推进,组建了由常务副主任那顺孟和为组长,副主任廉素、和彦苓为副组长,秘书长施文学以及民侨外委、法工委、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立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起草修改工作专班,全力完成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任务。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兄弟省区市立法工作经验,历经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初审稿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盟人大工委、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等67个单位和部门以及17位立法咨询顾问的意见,重点部门多次征求意见,并委托盟市人大征求了所辖103个旗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525位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共征求到意见270条。根据各方面意见,经认真研究后,对条例作了重大修改完善。2020年11月23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按照石泰峰书记要求和自治区党委的统一安排,又重点征求了国内专家学者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的意见。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委和法工委、自治区民委,由分管领导带队分别向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民委进行请示汇报并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丹珠昂奔、史大刚等领导同志参加座谈会。在座谈交流中,四个机关的领导和同志都对条例的制定和具体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条例草案政治站位高,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总体要求,规范内容充实,结构科学合理,是一个高质量的法规文本;同时提出了35条具体修改建议。立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这些建议逐条研究,大部分予以采纳吸收。2020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会后,根据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制定情况向自治区党委进行了请示报告。在提请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议前,石泰峰书记对条例草案又逐条进行了修改。2020年12月30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第244次会议研究审定了条例草案。2021年1月2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三、制定条例坚持的重大原则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族工作,2014年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2019年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及历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新疆工作座谈会均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就民族工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到内蒙古考察、三次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每次都对内蒙古做好民族工作提出量身定制的重要要求,这些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是地方立法的重要依据和根本遵循。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和党的新理论要求融入到条例全部内容中。比如,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即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第八条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稳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二是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制定条例的主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认同、民族交融的情感纽带,是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石,是中华民族绵延不衰、永续发展的力量源泉。我们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到条例各章节中,每条每款都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主线去衡量、检验。比如,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第七条规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同时规定了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五个认同”的内容。在第二章“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中,第十四条规定“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是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同时,在条例草案第四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重点就“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正确处理好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努力扩大共同性,缩小差异性。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不把“同”和“异”放在一个层面去看待,而是坚持“同”是方向、是前提、是根本,在坚持“同”的基础上,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明确要求各族群众要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比如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条例草案第三章“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规定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强调要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四是把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同精神家园,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推动民族工作要依靠两种力量,一种是物质力量,一种是精神力量。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秉持“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的理念,在条例草案第二章“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中,强调文化认同最重要的就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比如,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文化保护传承水平,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第十三条规定“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等。同时也强调在中华文化大背景中,让各民族文化在中华文化百花园里绽放光彩,比如,第十七条规定“弘扬吃苦耐劳、一往无前、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蒙古马精神,凝聚和激励各族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共同守卫祖国北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第十八条规定“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坚持深入基层、艰苦奋斗、守望相助、甘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创造更多具有鲜明时代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挖掘整理内蒙古优秀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传统剧目,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弘扬蕴含其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内涵,做好各民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等。

五是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对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要严密防范、坚决打击。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法治理念,在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提高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第五十六条规定“防范和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权限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七十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和殷切期望,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结合历史和现实,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行了定位和展望。

(二)关于“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按照党中央对民族工作的新理论要求,就正确处理中华文化认同和民族文化传承的关系,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挖掘、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总体战略布局,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加强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基础,就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战略,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边境地区建设、支持人口较少民族群众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培育提升吸纳就业能力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决策部署,明确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八进”,对各类创建主体的创建工作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就加强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树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等作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加强社会协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民族工作的总体要求,对各级群团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家庭、公共文化场所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保障与监督”。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明确规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行政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旗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苏木乡镇人大以及各级人大代表等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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