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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主题”普法宣传——边境普法主题月】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 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

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11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协商,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11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进一步审议修改。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我受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对于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关于鼓励进口资源落地转化和加工增值的内容。根据这一意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进口资源在口岸和腹地产业园区落地加工,推动经济通道向通道经济转变、过路经济向落地经济转型。”〔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关于解决边境地区人口空心化问题的内容。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关于促进边境地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内容。根据这些意见,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着力解决边境地区人口空心化问题,深化差异化和精准化的补贴政策,加大守边固边项目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回乡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复转军人等到边境地区守边护边,鼓励群众到边境一线生产生活。”同时,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促进边境地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九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和条文表述、顺序作了修改、调整、规范。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表决稿)》。

条例(草案表决稿)已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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